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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房买卖双方如何规范? 房产律师居中指点


发布日期:2008-1-2  信息来源:南京易房网

我省商品房买卖领域,经过了近几年的纷争,从不够成熟到渐趋成熟,从卖方市场渐趋买卖平衡,从感性维权到理性维权……其中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在起作用,那就是法律———这只看得见的手,在调整、推进着买卖双方以及他们的关系。可以说,房地产行业在我国真正进入市场化阶段不过十年的时间,还有很长的路要走,尽管要经历很多困难,广阔的前景仍然不言而喻。这一领域的发展过程,也必然要经历游戏规则逐渐规范化、透明化,不断建立社会公平、合理分配社会公共资源的过程。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房产法律服务的工作者,服务的对象既有开发企业,又有消费者,多年来也致力于寻求其间的平衡。值此省房博会即将开幕之际,仅从处理房地产实务法律纠纷的角度,探讨一下商品房买卖双方应注意规范的问题。

  楼书细分辨

  开发企业在销售期房时一般都要制作楼书。前几年,很多开发企业花了相当多的资金来制作楼书,但因楼书而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,以至于有消费者把“楼书”称之为“美丽的陷阱”。而这些内容往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作出约定,消费者向开发企业主张权利时,往往被告知楼书中的陈述系要约邀请而非要约,因此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,开发企业无须承担违约责任。

  促销要实现

  在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下,房市供求双方开始趋于理性,开发企业出于尽快回笼资金的需要,在销售策略上纷纷作出调整,广大的消费者从中也得到不少实惠。

  这里提醒开发企业注意的是,促销广告一定要要合法、严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,“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,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。”因此,如果刊登促销广告的,一定要标明赠品的详细内容,保证赠品的质量,维护自身的信誉。

  合同是关键

  事后处理不如事前防范,“维权”不如“确权”。这里的确权,就是指买卖双方在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中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,越明确对双方越有利。

  大家知道,几年前,商品房销售处于卖方市场阶段,消费者买房子排队、抢号子一点也不稀奇,几乎是一拿到合同就抢着签字,对开发企业使用的文本细看都来不及。开发企业也不似现在这般认真研究合同文本,双方事后才发现这个问题那个问题,解决起来无依据。而现在的楼市,消费者大可不必“疯狂抢购”,开发企业也重视签订各种补充协议,细化条款。因此,签约双方都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,并通过合同等各种形式加以明确。我们认为,有这样几个条款应特别引起双方注意:

  第一,细化房屋平面图和小区平面图

  第二,质量要求要明确

  第三,约定规划、设计变更的处理

  交房是重点

  “延期交房惹争议”、“众业主要求集体退房”、“业主以延迟交房为由与开发企业对簿公堂”……我们常看到、听到这样的信息,收房和交房成为房地产界谈论较多的一个话题,消费者说,收房真累,总觉得处处有陷阱,如履薄冰;开发企业说,现在的消费者越来越强大,维权渠道越来越多,提出的要求近乎苛刻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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