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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商为延期交房投保 延期后不按合同赔偿


发布日期:2008-1-2  信息来源:南京易房网

徐先生近日打电话反映,订购房合同时房产商为延期而投保。延期交房后,徐要求赔偿,而房产商却认为保险合同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,无需按保险合同办事。

  徐先生告诉记者,2001年7月,他与该房产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,约定2002年12月前交付房屋。房产商交给他一份《权益转让书》,是给某保险公司的函,上面写明房产商投保工期延长,特别约定指定徐为保险受益人,按每人每月700元的标准,共3人。施工中因市政原因停工5天,去年4月才交房。徐要求房产商支付违约金及逾期交房赔偿金6300元,按《权益转让书》约定的每人每月700元从2003年3月算至2003年5月。

  而该房产公司一负责人认为,逾期交房不是自身的原因,且《权益转让书》是出具给保险公司的函,其内容所涉及的保险合同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。

  律师说,房产商提供了《权益转让书》,签订预售合同时转交给徐。虽然其保险费未付,未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,但房产商应按《权益转让书》确定的内容向徐赔偿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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